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拆迁方以“未按时搬迁”为由解除协议,合法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某工业园区拆迁中,企业主王某与拆迁方约定“60日内搬迁完毕”,但因设备拆解难题延迟15天。拆迁方据此发出解除通知,并停发后续补偿款。此类“违约解除”是否合法,需从协议约定、法定解除权行使两方面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若协议明确载明“逾期搬迁超过10日,拆迁方有权解除”,且该条款经双方充分协商、无显失公平情形,则拆迁方行使解除权具有合同依据。但实践中,拆迁方常利用优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如约定“任何理由延迟搬迁均构成违约”,此类条款因排除被拆迁人合理抗辩权,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即使协议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拆迁方行使解除权仍需符合法定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若拆迁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直接强拆,或通知中未载明解除理由、依据,则解除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某城中村改造中,拆迁方仅在村民大门张贴“限期搬离”告示,未明确解除协议,法院认定其强拆行为违法。

若协议未约定解除条件,拆迁方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常见情形包括:被拆迁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搬迁义务、延迟搬迁导致拆迁目的无法实现(如影响整体工程进度)。但需注意,若延迟搬迁未造成实质损害,或拆迁方未催告即直接解除,可能构成违约。例如,某商业街拆迁中,商户因租赁纠纷延迟搬迁3天,拆迁方未催告即解除协议,法院判决其赔偿商户预期经营损失。

被拆迁人面对解除通知时,应首先审查协议条款,若解除条件不成立或程序违法,可拒绝搬离并要求继续履行协议;若解除合法,可主张拆迁方赔偿剩余补偿款、搬迁费用等损失。实践中,拆迁方常以“解除协议”为由压低补偿,被拆迁人需保留协议原件、沟通记录等证据,必要时申请法院对解除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合同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合同杀手锏”,但行使需谨慎。拆迁方若滥用解除权,可能面临赔偿损失、继续履行等不利后果;被拆迁人则需及时应对,避免因被动接受解除而丧失权益。

如果有更多问题,请拨打咨询刘颖新律师: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