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告安置房“一房多卖”,被拆迁人如何优先受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拆迁过程中,安置房本是拆迁方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承诺,但若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即拆迁方将同一套安置房同时卖给多个被拆迁人或第三方,被拆迁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如何在这场“权益争夺战”中优先受偿?这需要从法律关系梳理、优先受偿依据和维权步骤三方面入手,理清思路,依法维权。
安置房“一房多卖”的本质是拆迁方违反诚信原则,通过重复处置同一房产获取利益,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拆迁补偿的公平性。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被拆迁人与拆迁方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被拆迁人基于协议对安置房享有“期待权”;若拆迁方将房屋再次出售,后续买受人若明知或应知房屋已安置,则不构成“善意取得”,被拆迁人的权益应优先保护。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拆迁方“一房多卖”,被拆迁人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赔偿损失,并主张对房屋的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被拆迁人要实现优先受偿,需注意以下关键点:首先,固定证据。包括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公告、房屋交付凭证、与拆迁方的沟通记录(如短信、邮件)等,证明自己对安置房的合法权利及拆迁方的违约行为;其次,查询房屋状态。可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安置房的产权登记情况,确认是否已被抵押、查封或过户给他人;若发现“一房多卖”迹象,立即向拆迁方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给出解决方案;最后,法律途径。若拆迁方拒绝解决,被拆迁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的所有权或优先受偿权,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屋被进一步处置。例如,某地拆迁中,拆迁方将同一套安置房卖给两位被拆迁人,后一位被拆迁人起诉后,法院根据协议签订时间、付款情况等,判决先签约的被拆迁人优先受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为避免“一房多卖”风险,被拆迁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要求协议中明确安置房的具体信息(如房号、面积、位置),并注明“该房屋未被抵押、查封或出售给他人”;签约后,及时关注房屋状态,定期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问题立即维权。
安置房是拆迁补偿的核心内容,被拆迁人的优先受偿权受法律保护。面对“一房多卖”,应积极固定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确保“房有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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