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订后拆迁方被撤销,补偿款该找谁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某市旧城改造项目中,被拆迁人张某与区拆迁办签订补偿协议后,该部门因机构改革被撤销,新成立的城市更新局拒绝履行协议。此类“主体灭失”引发的补偿纠纷,需从法律关系和责任承继角度破解。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分立情形外,其权利义务由清算义务人承继;若未清算即注销,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或成员承担责任。具体到拆迁领域,若拆迁方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其职责通常由上级机关或新设机构承继。例如,区拆迁办被撤销后,其补偿支付义务可能转移至区住建局或城市更新局,被拆迁人可要求新机构继续履行协议。
若拆迁方为企业法人,如房地产开发公司,其被撤销可能涉及破产清算。此时需区分两种情形:若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职工工资、社保费用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补偿款作为合同债权需申报破产财产;若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拆迁方常以“主体变更”为由拖延支付。被拆迁人应第一时间向拆迁方或其上级机关发送书面履约催告函,明确要求限期支付并保留邮寄凭证。若对方拒不回应,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拆迁方撤销文件、新机构职责划分说明等证据,证明责任承继关系。同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拆迁方为行政机关)或民事诉讼(若为企业法人),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强制履行。
需注意,若原拆迁方被撤销导致协议无法履行,被拆迁人还可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赔偿损失。例如,某商业综合体拆迁项目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被注销,法院判决解除协议,并要求其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装修损失、搬迁费用等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拆迁协议的履行不因主体变更而失效,法律通过责任承继制度保障被拆迁人权益。面对拆迁方“金蝉脱壳”,被拆迁人需及时固定证据、明确责任主体,通过法律途径强制履约或索赔,避免因主体灭失陷入维权死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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