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后拆迁方以“不可抗力”免责,能成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某郊区拆迁中,拆迁方在暴雨夜强行拆除张某房屋,事后以“暴雨导致设备失控”为由拒绝赔偿。此类“不可抗力”抗辩是否成立,需从法律定义、因果关系两方面严格审查。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战争等。暴雨虽属自然现象,但若天气预报已提前预警,或拆迁方未采取防雨措施(如覆盖防护网、暂停作业),则不属于“不能避免”的范畴。例如,某市气象局发布红色暴雨预警后,拆迁方仍坚持强拆,法院认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
即使暴雨符合不可抗力要件,拆迁方还需证明强拆行为与暴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房屋倒塌系因拆迁设备操作不当,或暴雨仅导致作业进度延迟而非房屋损毁,则抗辩理由不成立。例如,某化工厂拆迁中,拆迁方在无风天气使用爆破拆除,引发火灾后谎称“大风助燃”,法院通过鉴定报告认定火灾与风力无关,驳回其免责请求。
实践中,拆迁方常将“不可抗力”作为逃避赔偿的“万能挡箭牌”,但法律对此设置严格限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否则仍需承担责任。若拆迁方未在强拆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联系气象部门出具证明,或未与被拆迁人协商补救措施,其免责主张可能因程序违法被驳回。
被拆迁人遭遇强拆后,应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固定房屋损毁、物品丢失证据;向气象部门申请开具天气证明,核实拆迁方所述“不可抗力”是否属实;若怀疑拆迁方伪造理由,可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损毁原因进行技术鉴定。例如,某居民楼拆迁中,拆迁方称“地震导致房屋倒塌”,但地震台网未记录震情,鉴定报告显示倒塌系因爆破震动,法院最终判决拆迁方全额赔偿。
不可抗力是法律对“天灾”的宽容,而非对“人祸”的纵容。拆迁方若想以此免责,需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双重检验;被拆迁人则需保持冷静,用证据戳破虚假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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