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被抵押给银行,拆迁方未告知被拆迁人,如何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拆迁安置房本应是被拆迁人未来的“安身之所”,但若拆迁方在未告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将安置房抵押给银行,导致被拆迁人无法顺利入住或办理产权证,这种行为是否合法?被拆迁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这需要从抵押的合法性、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维权途径三方面分析,明确法律边界,解决问题。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房屋抵押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抵押人对房屋享有合法处分权;二是抵押行为需告知相关权利人。安置房若尚未交付给被拆迁人,其所有权仍归拆迁方,拆迁方有权处分;但根据《拆迁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政策,拆迁方在处置安置房时,有义务向被拆迁人如实告知房屋状态,包括是否抵押、查封等。若拆迁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则侵犯了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其抵押行为可能因“恶意隐瞒”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此外,若抵押导致被拆迁人无法获得安置房,拆迁方还构成“违约”,需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被拆迁人发现安置房被抵押后,可采取以下步骤:第一步,核实抵押信息。可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安置房的抵押登记情况,获取抵押合同、抵押权人信息等证据;第二步,与拆迁方沟通。要求其出示抵押的合法依据(如银行贷款合同、资金用途说明),并解释未告知的原因;若拆迁方承认隐瞒,可要求其立即解除抵押或提供等值替代房源;第三步,投诉或诉讼。若沟通无果,可向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监督拆迁方履行告知义务并解除抵押;若投诉仍无进展,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抵押行为无效或撤销抵押,并赔偿因抵押导致的损失(如租房费用、精神损害等)。例如,某地拆迁中,拆迁方将安置房抵押给银行后未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起诉后,法院以“侵犯知情权”为由判决抵押无效,拆迁方需解除抵押并交付房屋。
为避免类似风险,被拆迁人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应要求协议中明确“安置房未被抵押、查封或出售”,并约定“若拆迁方隐瞒房屋状态,需承担违约责任”;签约后,定期查询房屋状态,发现问题立即维权。
安置房被抵押且未告知被拆迁人,既侵犯了知情权,也可能导致补偿落空。被拆迁人应积极核实信息,通过投诉或诉讼维护权益,确保“房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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