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交付后,拆迁方拒绝办理产权证,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安置房交付后,办理产权证是被拆迁人合法拥有房屋的关键步骤。但若拆迁方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如“手续不全”“政策调整”或“拖延时间”,被拆迁人该如何突破障碍,拿到属于自己的产权证?这需要从产权证办理的法律依据、拆迁方的义务和维权途径三方面分析,明确责任主体,依法维权。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房屋交付后,产权人(即被拆迁人)有权申请办理产权证;拆迁方作为安置房的提供方,有义务协助被拆迁人完成产权登记,包括提供购房合同、发票、竣工验收证明、土地使用证等必要材料。若拆迁方拒绝配合,可能构成“不履行协助义务”,被拆迁人可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并要求拆迁方承担因拖延导致的损失(如逾期办证违约金)。此外,若拆迁方因自身原因(如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未通过规划验收)导致无法办证,则需先解决问题再协助被拆迁人,而非将责任转嫁给被拆迁人。
实践中,被拆迁人可采取以下步骤维权:第一步,收集证据。包括安置补偿协议、房屋交付凭证、与拆迁方的沟通记录(如短信、邮件)、当地办证所需材料清单等,证明自己已履行义务且拆迁方拒绝配合;第二步,书面催告。向拆迁方发送书面催告函,明确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办证材料或协助办证,并保留送达凭证(如邮寄回执);第三步,行政投诉或诉讼。若催告无果,可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投诉,要求其督促拆迁方履行协助义务;若投诉仍无进展,可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拆迁方立即协助办证并赔偿损失(如租房费用、利息损失等)。例如,某地拆迁中,拆迁方以“手续未批”为由拖延办证,被拆迁人起诉后,法院判决拆迁方在30日内提供材料并协助办证,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为避免办证障碍,被拆迁人在接收安置房时,应要求拆迁方提供“办证承诺书”,明确办证时间、材料清单及违约责任;接收房屋后,及时关注当地办证政策,提前准备材料,减少拖延风险。
安置房产权证是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凭证,拆迁方有义务协助办理。面对拒绝配合,被拆迁人应积极收集证据,通过催告、投诉或诉讼维护权益,确保“证有所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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