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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明确标准,这些细节别遗漏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对于商铺、厂房、写字楼等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并非 “可给可不给”,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的法定补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直接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这意味着各地虽有差异,但都需遵循 “效益 + 期限” 的核心原则,且补偿标准必须公开透明。

实务中,“效益” 的核算并非只看盈利 —— 即使部分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市场波动暂时亏损,只要能提供近 3 年纳税申报表、银行流水、经营合同等材料,证明房屋确实用于合法经营,仍可按当地行业平均利润率核算补偿;对于新兴行业或无明确行业标准的,可申请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经营规模、客户资源、租金成本等综合测算。而 “停产停业期限” 通常与过渡安置期挂钩,若拆迁方未按时交付安置房或周转房,导致停业时间延长,被征收人可主张追加超期部分的补偿。例如某餐饮商铺因拆迁方逾期 1 年交付新铺面,法院判决额外补偿 12 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每月平均营业额的 60% 计算)。

此外,申请补偿时需准备完整材料: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需与被征收房屋一致)、税务登记证、近 3 年财务报表、租赁合同(若为承租经营,需提供房东同意补偿分配的证明)。若拆迁方以 “材料不全”“效益不明” 为由拒绝补偿或压低标准,被征收人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当地补偿办法,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按法定标准核算,避免因材料准备不足或不懂流程错失应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