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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补偿款怎么花?村民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不是“村干部说了算”,法律明确要求必须向村民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这是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障村民长远利益的关键,也是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法定要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非归村委会或村干部个人,用于集体发展或安置),二是安置补助费(根据安置方式分配,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村民,补偿款归集体所有;若由其他单位安置,补偿款归安置单位;若不需要统一安置,补偿款应直接发放给村民个人),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所有者个人所有,如村民自家种植的果树、蔬菜,搭建的大棚、猪圈,补偿款应足额、及时发放到村民手中,不得截留、克扣)。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方案,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会议需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需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需经到会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使用方案可包括用于解决村民的安置(如建设安置房、分配宅基地)、就业(如发展村办企业、建设集体商铺对外出租以增加村民分红)、公共设施建设(如修建村集体养老院、改善村内道路和水利设施、升级村级学校和卫生室),或在村民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按人口比例分配给全体成员,但不能由少数村干部擅自决定用于个人福利(如为村干部发放高额补贴、购买奢侈品)、违规投资(如未经村民同意借贷给其他企业)等。

若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补偿款到账后30日内,具体可参照当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通过公告栏张贴、村民微信群推送、入户发放纸质文件等渠道,公开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包括收入总金额、各类补偿款的明细、支出项目名称、收款人、支出金额、付款凭证编号等),或村民发现存在侵占、挪用补偿款的行为(如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干部旅游、购买高档办公用品,或未按会议决议分配安置补助费),村民有权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限期公开完整账目;若村委会拒绝,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附带相关线索(如疑似违规支出的时间、金额),要求对补偿费用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若审计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会责令村委会限期整改、追回被侵占或挪用的款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若涉及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如村干部将补偿款存入个人账户挥霍),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村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需要主动行使,不能因“怕麻烦”“不敢得罪人”而放弃,只有全程监督、及时维权,才能确保集体补偿款用在“刀刃上”,切实保障自身及村集体的长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