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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值评估要公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房屋价值评估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核心环节,其结果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法律对评估程序的公正性、透明性有严格要求。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同时,评估机构的选定也需体现被征收人的意愿:法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如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确保评估机构不受拆迁方单方控制,从源头保障评估独立性。

但实践中,评估环节可能存在问题:部分评估机构受拆迁方干预,故意压低房屋评估价格,或评估过程未充分考虑房屋的区位、装修、用途(如经营性用房的收益性)等关键因素,导致评估结果与市场实际价值偏差较大;也可能因评估人员专业水平不足,出现评估方法错误、测算依据不充分等情况。

对此,被征收人若对评估结果有疑问,首先应仔细查看评估报告,重点关注评估依据、评估方法、房屋成新率、区位修正系数等内容,找出不合理之处;其次,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说明异议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如周边同类房屋成交价格、房屋装修合同等);若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专业审核纠正不合理的评估结果,确保房屋价值得到公正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