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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前必须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少了这步就是违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很多人不知道,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并非“说拆就拆”,法律强制要求征收前必须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是保障被征收人参与权、避免矛盾激化的重要程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是“走过场”,而是要系统分析拆迁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比如补偿标准争议、安置方案不满、特殊群体(如老人、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历史遗留产权纠纷(如部分房屋无房产证但已实际居住多年)等,并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评估过程中,征收方需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入户走访等方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尤其是对补偿方式、安置房位置有不同诉求的群体,要将合理诉求纳入评估报告,形成可落地的风险化解方案。例如,针对老年群体担心搬迁后就医不便的问题,评估报告中需明确在安置点周边规划社区医院,或与附近医院合作提供定期义诊、就医接送服务;针对产权不清晰的房屋,需提前制定确权流程,避免因产权问题引发纠纷。若征收方未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评估过程未公开透明(如未公示评估机构资质、未公开评估流程)、未征求群众意见,直接作出征收决定,该决定因程序违法可被法院撤销,此前已开展的拆迁工作也需暂停。

对被征收人而言,要主动关注征收方是否通过政府官网、社区公告栏等渠道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摘要或结论,重点查看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评估范围是否涵盖所有潜在风险点;若未公开,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阅完整报告,核查报告中是否体现了群众反馈的核心诉求(如希望提高货币补偿标准、更换安置房位置)、是否制定了具体的风险应对措施(如针对补偿争议的调解机制、针对特殊群体的帮扶方案)。若发现评估报告存在“避重就轻”“未回应关键问题”(如未提及产权纠纷解决方案)等情况,可据此向征收方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补充评估或重新评估;若征收方拒绝,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质疑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要求重新开展评估程序,确保自身诉求被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