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居住条件有改善”是法定底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知识点
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不能简单参照城市标准,法律明确划定了“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底线原则。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保障农村村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关键层面:一是居住条件的实质性提升,比如拆迁后提供的安置房,在户型设计、采光通风、配套设施(如水电、厨卫、排污系统)等方面,不能低于原有住宅水平;若涉及异地搬迁,新安置点的交通便利性、周边教育医疗资源等,也需充分考虑村民生活需求。例如,部分农村地区原有住房为老旧平房,无独立厨卫,安置房就应至少配备基本生活设施,确保居住舒适度提升;若安置点距离原居住地较远,还需配套建设公交站点、村级卫生室、幼儿园等,避免村民生活不便。二是长远生计的保障,对于依赖土地生存的村民,除了房屋补偿,还需落实宅基地安置(如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自建住房,且宅基地面积需符合当地规定标准),或通过就业培训、社会保障补贴等方式,解决村民后续生活来源问题,避免因拆迁导致生活质量下降。比如针对失地农民,部分地区会联合当地企业推出定向技能培训课程,帮助其掌握电工、家政服务等技能并推荐就业,同时为符合条件的村民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确保养老、医疗无虞。
实践中,部分地区可能存在“低标准补偿、简易安置房”的情况,比如用狭小、配套不全的房屋置换村民原有住房,或未解决宅基地问题就要求搬迁。此时村民可依据上述法条,要求征收方出具安置房建设标准文件、生计保障方案,明确调整补偿方案,提供符合“居住条件有改善”要求的安置选项;若协商无果,可收集安置房不符合标准(如未通自来水、无排污管道)、未落实生计保障(如未提供就业培训、未分配宅基地)的证据,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主张权益,要求征收方按照法定原则重新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切实保障自身居住和生活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