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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补偿,后搬迁”是房屋拆迁中的刚性法律原则,也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核心条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这意味着,拆迁方必须在被征收人搬迁前,将补偿义务落实到位——无论是选择货币补偿,确保补偿款足额发放至被征收人账户;还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明确安置房的位置、户型、交付时间等关键信息并签订书面协议,都需让被征收人权益有明确保障后,才能要求搬迁。若拆迁方未履行补偿义务,直接要求被征收人搬迁,甚至以“先搬迁再谈补偿”“边搬迁边协商”等理由施压,均属于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实践中,部分拆迁方为加快项目进度,可能采取催促搬迁、口头承诺补偿、甚至威胁恐吓等方式。此时被征收人无需恐慌,应首先与拆迁方沟通,明确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要求依法落实补偿;若沟通无果,可向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投诉,或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拆迁方履行补偿义务,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后再推进搬迁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