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未明确尾款给付时间,义务人不得以开票、自查为由拒付尾款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转租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在地块内自建房屋并合法经营。案涉土地被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拆除腾退项目,当事人依约解除土地租赁关系、腾空并交付全部地上建筑物。双方自愿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约定总补偿金额,项目终审后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尾款另行发放。征收企业仅支付部分补偿款项,长期拖欠剩余尾款。权利人起诉主张剩余补偿款、逾期利息及维权费用。征收企业以尾款无明确付款期限、权利人未开具发票、项目自查未完成为由拒付尾款,法院结合合同履行及公平原则判令企业支付剩余补偿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拆迁腾退中被腾退人的核心义务为交房退地,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义务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主合同对价的抗辩理由;协议未明确尾款给付期限、项目自查完毕无核减情形的,征收主体应及时足额支付剩余补偿款。案涉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人已完全履行交房、解约、配合拆除等主要合同义务,已完整享有获取全部补偿款的合同权利。
征收企业主张的发票开具义务属于附随义务,与支付补偿款的主给付义务不具有对等性,无权行使先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企业自认项目自查已完成、无款项核减事由,其以自查为由拖延付款无依据。虽企业长期拖欠款项构成违约,但因协议未约定尾款具体给付时间,权利人主张逾期利息缺乏合同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明确了拆迁补偿纠纷中主附随义务的边界与违约追责标准。
三、法条依据
1. 合同成立生效与全面履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义务人应依诚信原则足额支付补偿款项。
2. 合同抗辩权行使限制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对等的主给付义务之间。开具发票属于合同附随义务,与支付拆迁补偿款的主给付义务不对等,被告无权据此拒付尾款。
3. 履行期限不明的履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必要准备时间。本案尾款未约定付款期限,权利人可随时主张付款,义务人长期拖延构成违约。
4.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抗辩事由无有效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