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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据佐证借贷关系及超额付息主张,原告诉求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主张其与二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曾向二被告借款10万元,期间按月支付利息,存在多付利息情形,诉请返还多付利息及被扣押的拆迁、户籍相关材料。二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涉案款项系房屋租赁租金及违约补偿,并提交长期租赁合同佐证。庭审中,被告已当庭返还全部涉案材料。因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及超额付息事实,无法对抗被告的租赁关系证据,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及超额付息事实,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佐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原告单方主张款项为借款、转账及现金为利息,无借贷合意凭证、对账记录等核心证据支撑。反观被告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可完整印证双方实为房屋租赁法律关系,能够有效推翻原告的借贷主张。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原告无借贷合意证据,无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