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协议附条件履行,双方合意互负义务法院据实判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三安置主体早年因旧区拆迁,与开发企业签订拆迁安置及周转协议,约定过渡期安置及回迁房屋标准。因开发建设原因,企业多次延期交房,双方后续形成司法调解约定,明确住户需腾退周转房、结清各项欠费并支付约定款项后,企业配合办理回迁安置房过户。多年来企业未履行过户协助义务,住户诉至法院要求配合产权过户。企业反诉要求住户履行腾房、付款等前置义务,住户当庭全部认可并同意履行,法院结合双方合意及案件事实依法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合法有效的拆迁安置合同及司法调解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附条件的过户义务,在相对方自愿履行前置义务后,义务方应当依约配合完成产权过户。拆迁安置协议属于持续性合同,双方互负对应履行义务,住户享有回迁安置、过户登记的权利,同时负有腾退周转房、结清费用、履行约定义务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全部前置履行条件、反诉诉求均无争议,形成完整合意,不存在事实与法律争议。法院秉持契约严守原则,依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双向履行判决,既保障被拆迁人的安置过户权益,同时督促被安置人履行对应合同义务,平衡拆迁双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拆迁安置纠纷中合意履行的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 合同严守与全面履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2. 不动产过户附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开发企业协助过户是拆迁安置合同的法定附随义务。
3. 双方合意履行效力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双方当庭对履行内容达成一致合意,合法有效,应予遵照履行。
4. 迟延履行利息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