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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置农村宅院合同无效,卖方需返款并赔偿信赖利益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城镇户籍买方与农村户籍卖方早年签订农村宅院买卖协议,约定以固定价款转让村内宅院及附属设施,买方当场现金付款。协议签订后,卖方长期占用房屋未交付。多年后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案涉房屋归属及拆迁权益分配作出约定。后买方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提起诉讼,主张返还购房款、资金占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及多项损失。卖方以未收到购房款、合同未实际履行抗辩,法院结合交易凭证、后续协议内容等证据,推定房款已实际支付,同时认定涉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无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为城镇居民不具备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购置资格,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已付款项应予返还,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合理信赖利益损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专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向城镇居民流转,案涉买卖合同因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规定,依法无效。

结合后续补充协议、原始协议原件持有状态、取款记录等证据,可高度盖然性认定买方已履行付款义务。卖方长期占有房屋、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返款及赔偿责任。同时,合同无效后房屋占有使用费、额外租房损失、律师费等诉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仅酌情支持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明确了农村房屋无效交易的损失赔付边界与过错分担规则。

三、法条依据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认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 无效合同返还及过错赔偿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宅基地使用权专属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仅限本集体成员享有,不得向非集体成员流转。

4.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法院可结合全案证据,依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