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建房屋对应拆迁权益专属享有,继承人需全额返还补偿款项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企业早年承租村集体土地,自主出资建设厂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长期实际经营使用。案外自然人后期承租部分场地并扩建房屋,涉案地块整体被纳入拆除腾退范围,全部拆迁补偿款项由自然人作为被腾退人领取。该自然人去世后,其家属继承相关财产及权益。企业此前仅通过诉讼主张部分房屋重置补偿款并获生效判决支持,现就剩余拆除费、装修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助、腾退搬迁补助等全部剩余拆迁权益起诉继承人。被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超过诉讼时效、款项已分割、证据虚假为由抗辩。
原告自知晓权益受损后持续通过多轮诉讼主张权利,形成完整时效中断效果,本案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同时,被告主张补偿款已内部分配、原告无对应权益的抗辩,无有效证据支撑,不能对抗企业法定拆迁权益。法院据此判令继承人返还全部对应拆迁款项,明确了自建建筑物拆迁权益归属规则与继承主体的返还义务。
三、法条依据
1. 财产权益归属与返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实际出资建房、实际经营的企业,依法享有对应拆迁补偿权益。
2. 继承债务承担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被继承人无权占有企业拆迁补偿款,其继承人继承遗产后,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 诉讼时效中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原告持续诉讼维权,时效持续中断,未超过诉讼时效。
4. 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抗辩无充分有效证据,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