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擅自处分家庭拆迁安置房,子女依安置指标享有房屋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自有农村宅院遇拆迁腾退,拆迁政策按在册户籍人口核定人均50平方米安置指标,其成年子女属于合法安置人口,享有对应安置权益。拆迁后取得两套回迁安置房,登记于父母二人名下。父母后续协议离婚,私自通过离婚协议分割两套安置房,未预留、处分子女的拆迁安置份额,侵害子女合法财产权益。父亲主张曾口头给付子女30万元嫁妆款,双方已约定抵消房屋份额权利,但无任何书面及佐证证据。子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两套安置房享有合法共有份额。法院综合拆迁政策、安置人口及举证规则,认定子女享有房屋份额,酌情判令子女支付部分购房折价款。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农村拆迁安置权益的人身专属性与家庭共有属性。拆迁安置房基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在册安置人口身份取得,按人头核定的安置面积专属对应家庭成员个人享有,属于独立的财产权益,并非单纯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离婚时仅可处分自身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无权擅自处分、剥夺子女合法的拆迁安置份额,案涉离婚协议中侵害子女财产权益的分割内容,对子女不产生约束力。
同时,民事主体主张存在口头抵消、放弃财产权益约定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父亲主张30万元款项系房屋份额补偿、子女已放弃房屋权利,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此外,法院结合房屋购置成本、家庭多年抚养支出、款项往来情况,自由裁量酌定子女支付对应房款,兼顾家庭成员各方利益,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三、法条依据(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1. 宅基地使用权与家庭权益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拆迁安置权益归属于全体在册安置家庭成员,具有人身专属属性。
2. 不动产按份共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家庭成员依据拆迁安置政策取得的房屋份额,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3.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或举证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口头放弃财产权益无证据佐证的,不予认可。
4. 民事主体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父母离婚分割财产不得侵害子女依法取得的拆迁安置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