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购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家庭成员无权主张共有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与配偶婚内取得老宅私产,后该老宅拆迁获得货币补偿,被继承人使用拆迁款项购置涉案商品房,房屋登记于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去世后,无有效遗嘱,其配偶起诉要求依法分割遗产。其他家庭成员抗辩涉案房屋系全体家庭共有财产,应按家庭人口分配继承份额。本案存在转继承、代位继承情形,涉及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法院认定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按照法定继承、转继承、代位继承规则分割各方份额。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明确**拆迁货币购房的财产属性认定标准**与多层级法定继承适用规则。婚内一方以自有老宅拆迁款购置、登记于己方名下的房产,无家庭共同出资、共同购房合意佐证的,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得以实际居住、户籍在册为由主张房屋共有权利。拆迁货币补偿对应的是原房屋产权价值,不直接等同于新房物权,家庭居住人口不当然享有新房产权份额。
同时本案清晰适用继承规则:无遗嘱时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母亲后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母亲的继承份额发生转继承;被继承人早逝兄弟姐妹的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法院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再分割遗产,兼顾配偶合法财产权与各类继承人法定继承权益,厘清家庭共有、夫妻财产、遗产继承的法律边界。
三、法条依据
1.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遗产范围与法定继承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 代位继承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 转继承法律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5. 夫妻遗产分割前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6.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主张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但无出资、合意证据的,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