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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权益遵循一次安置原则,已获安置人员无权重复享受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被告之女,父母早年离婚,原告抚养权后续变更至母亲处。早年母亲名下房屋拆迁时,原告已被纳入拆迁安置人口,享受对应拆迁安置及购房优惠权益。数年后,被告家庭自有宅院面临拆迁,原告户籍登记在该拆迁宅院地址,被列入在册人口与实际居住人口。本次拆迁共取得五套回迁安置房,原告主张自身属于合法安置人口,依据拆迁人均安置面积政策,要求确认其中一套安置房归其所有。被告方抗辩原告已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属于重复安置,不符合本次安置资格。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已获在先安置权益,无权重复享受,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为*拆迁安置权益一次性享有、禁止重复安置的基本原则。拆迁安置资格与优惠购房权益属于保障性专属权益,旨在保障被拆迁人员基本居住权益,同一主体仅可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领、重复享受不同项目拆迁安置待遇。当事人即便户籍在册、列入拆迁登记人口,只要曾在其他拆迁项目中已被认定为安置人口、享受过安置补偿或购房优惠,即丧失本次拆迁安置资格。

同时,拆迁安置资格认定需结合拆迁政策、历史安置记录、纠纷调处材料综合判定,不能仅以户籍、居住登记作为唯一依据。原告虽在本次拆迁档案中登记在册,但在先已享受同类安置权益,不符合安置政策初衷。本案明确了分家析产纠纷中拆迁权益的认定标准,有效规制重复主张拆迁利益的行为,维护拆迁安置秩序与公平原则。

三、法条依据

1.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其未享受在先安置权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 物权取得与公平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拆迁安置属于政策性保障权益,重复主张安置利益违背公平原则与政策初衷。

3. 拆迁安置政策性规则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适用一人一安置、禁止重复安置通行规则,已在任一拆迁项目中享受安置补偿、优惠购房资格的人员,不再纳入后续其他拆迁项目的安置对象范围,不得重复主张拆迁安置房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