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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代管家庭资金,擅自注销账户余款应予返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老年夫妻二人自有宅院房屋,多年来由其女儿协助打理房屋租金、银行存取款等日常经济事务,代为保管家庭资金与银行卡。后涉案宅院拆迁,家庭成员因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老夫妻主张双方存在资金保管关系,起诉要求女儿返还多年代管的租金及存款共计400万元。女儿否认存在保管合意,辩称账户资金属于家庭内部分配,日常支出均用于父母生活开支。经查,女儿曾长期使用名下银行卡代收租金,后未经父母协商擅自注销账户,卡内剩余近98万元余额未交付老人。法院结合家庭代管事实、资金用途及举证规则,判决女儿返还注销账户剩余款项,驳回老人其余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明确了家庭成员间无偿资金代管的边界与责任划分规则。父母子女间无书面合同、长期自愿协助打理财务,构成事实上的委托保管关系,子女可合理支出用于老人日常生活、医疗、家庭刚需开支,该部分合理支出无需返还。但代管人负有妥善保管、如实告知、协商处置代管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处分代管资金。

本案中,女儿日常协助支出的合理家庭开支,符合亲属代管生活常理,法院予以认可;但其未经委托人协商同意,擅自注销代管资金账户、占有剩余大额款项,无合法依据与合理事由,属于不当处置代管财产。同时,老人主张的其余大额款项,因无法举证证明由子女实际占有管控,举证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本案清晰区分了亲属合理帮扶与擅自侵占代管财产的法律边界,兼顾家庭伦理与财产权益保护。

三、法条依据

1. 委托合同权利义务核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家庭成员间事实代管资金、打理财务事务,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法律关系,受托人应依规妥善处理委托事务。

2. 受托人财产返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擅自留存、占有代管剩余资金,未履行转交义务,应当予以返还。

3.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自身主张的,应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 受托人过错责任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被告擅自注销账户、占有余款,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