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拆迁利益属家庭共有且已被司法扣划,债权人撤销权不成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合法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债务人需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家庭宅基地院落启动棚改腾退,以已故亲属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取得总额三百余万元的拆迁补偿及七套定向安置房屋权益,对应九名合法安置人口。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未购置安置房、名下无新增财产,主张债务人无偿向亲属转让拆迁补偿款、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诉请撤销转让行为、返还款项并承担维权费用。经查,债务人应分得的拆迁份额已被法院依法扣划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无剩余可处分财产,不存在无偿转让、恶意逃债行为,法院驳回债权人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债权人撤销权的严格法定构成要件,厘清家庭拆迁共有财产与债务人个人责任财产的边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放弃财产权益等恶意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直接导致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债权无法实现。案涉拆迁补偿款、安置房屋指标属于全体安置人口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债务人个人专属财产,债权人主张全部拆迁利益归债务人个人所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时,债务人可分得的拆迁份额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划,无剩余财产可供处分,其未购置安置房系无经济能力的客观结果,并非主动放弃、无偿转让财产。债权人仅凭财产分配外观推定债务人恶意逃债,举证不足,无法满足撤销权行使条件。本案区分了司法强制执行与恶意财产处分行为,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维护家庭共有财产分配秩序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 债权人撤销权法定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宅基地及拆迁补偿权益归属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及对应拆迁安置权益具有户内家庭成员共有属性,不归单一家庭成员个人独有。
3. 遗产界定与继承范围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可继承遗产,地上房屋重置补偿可依法继承分割。
4.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