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间无书面代持协议、无出资及管控证据,房屋确权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兄妹二人早年因房屋置换、居住安排形成家庭房产流转事实,原公房承租人系双方亲属,被告长期在涉案公房居住。后涉案公房危改拆迁,被告以自身被安置人身份,结合个人工龄优惠、公积金贷款完成回迁购房,房屋最终登记至被告名下,由其持有房本、偿还贷款并收取租金。多年后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口头代持约定,房屋系自己委托被告代为持有,待其子结婚后过户返还,被告拒不配合,遂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办理过户。被告否认代持关系,主张房屋系自身拆迁安置所得。因原告无有效证据佐证代持合意、实际出资及管控事实,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明确**亲属间房屋代持确权的严格举证标准**,坚守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原则。主张借名代持、房屋确权的一方,需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代持合意、己方实际出资、实际占有管控房屋、享有房屋收益等完整证据链,仅有亲属间过往房产流转、亲属证言,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效力。
本案中,涉案房屋基于被告长期居住资格、个人安置身份取得,购房使用被告专属工龄优惠与公积金贷款,房屋产权、证件持有、还贷、租金收益均由被告完成,完全符合实际权利人特征。原告无书面代持协议、无出资凭证,亦未实际管控、收益房屋,举证明显不足。本案厘清历史居住安置权益与事后主观确权主张的边界,明确物权归属以客观登记、实际取得、出资管控事实为准,无证据的口头约定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三、法条依据(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1.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与公示公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 合同成立与合意认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代持关系属于合意类合同关系,需双方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一致方可成立。
3.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4.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