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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未明确余款支付期限,欠付补偿款仍需清偿、不支持逾期利息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土地转租取得集体土地经营权,后案涉土地纳入非住宅拆除腾退范围。当事人作为被腾退主体,与拆迁实施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及补充协议,约定其按期交房即可取得对应补偿款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补偿款分割方案,当事人应分得补偿款近千万元。当事人依约按期完成搬迁交房,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拆迁公司多年间分多笔支付大部分补偿款项,尚余一百九十余万元尾款长期未付。当事人起诉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拆迁公司以内部流程、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为由抗辩免责。法院判令拆迁公司支付剩余全款,驳回利息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确立拆迁补偿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的裁判规则,厘清尾款支付义务与逾期利息责任的边界。合法有效的拆迁补偿协议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被腾退人已完全履行交房腾退的核心义务,基于公平原则与合同对等履行原则,拆迁方无权长期拖欠补偿尾款。即便合同未明确余款支付时点,债权人仍可随时主张清偿,债务人负有及时结清债务的法定义务。

同时,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人恶意迟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为前提。本案双方未约定尾款付款期限,拆迁公司持续分批付款、无明确拒付恶意,不属于故意违约情形,故无需承担逾期利息。本案明确:履行期限不明不免除付款义务,但可豁免逾期违约责任,兼顾合同公平原则与商事交易常理。

三、法条依据

1. 合同全面履行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 违约责任的过错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无明确付款期限、债务人无恶意违约行为,不满足承担利息损失的违约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