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住宅腾退补偿余款未付 无明确付款期限不支持资金占用损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基于多层土地流转及合作经营关系,取得涉案地块合法使用及腾退签约资格。2018年,原告与被告腾退公司签订非住宅腾退补偿及补充协议,约定补偿总额含工程配合奖共计四千余万元,原告需限期完成搬迁交房。原告依约按期腾空交付场地,完全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被告仅分期支付部分补偿款项,长期拖欠剩余千万余元补偿款未结清。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并按LPR两倍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抗辩逾期系内部审计流程所致,且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限,不应承担利息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极具实务参考价值:腾退协议合法有效且被拆迁人完全履约的,腾退方应当足额支付剩余补偿款项;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期限、无恶意拖欠故意的,不支持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案中原告已全面履行搬迁交房义务,依据公平原则与全面履行原则,被告无权拒付剩余补偿款。同时法院区分违约拖欠与流程延迟,因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节点、被告存在合理流程事由,不存在恶意逾期,故驳回利息诉求,平衡了合同履约公平与商事交易合理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