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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子女家庭宅基地拆迁利益分家析产及遗嘱继承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夫妇留有两处农村宅基地院落,育有多名子女,部分子女已分户另行取得宅基地并享受拆迁安置利益,仅幼子长期与父母共居生活、未单独获批宅基地。老母亲生前留有合法自书遗嘱,指定自有院内房屋由幼子继承,老父亲遗嘱被认定无效。两处院落后续遇棚户区改造,分别以幼子、幼孙名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多套安置房及各类拆迁补偿款项。幼子去世后,其配偶、子女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引发其余亲属、前妻就拆迁利益归属、法定继承份额、协议效力等争议,诉至法院处理分家析产与继承纠纷。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极具司法实践参考价值:已分户另行取得宅基地并享受拆迁利益的子女,无权再主张父母宅基地使用权继承,仅可继承地上房屋对应价值;长期共居且无独立宅基地子女,可取得父母宅基地拆迁核心利益。夫妻离婚时明确财产已分清的,事后一方不得再主张婚前及婚姻存续期间翻建房屋的财产份额。家庭成员自愿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全体签约人具有约束力。亲属间私下房屋处置协议不能对抗家庭分家协议及法定继承规则,可另案处理。同时,法院区分遗嘱有效部分与无效部分,兼顾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平衡了各方继承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享有。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