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未完成过户登记 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姐弟关系,双方户籍地院落先后纳入区域棚改腾退范围,各自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取得对应安置权益,被告获三套回迁安置房。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中一套一居室安置房无偿赠与原告,并就购房款项、补偿款结算达成最终约定,明确拆迁钱款、房屋事宜两清。后双方产生亲属矛盾,被告拒绝履行赠与交房义务。涉案安置房至今未交付、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配合交房过户,并返还对应房屋周转补助费用。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具有极强实务指导意义:普通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房屋未交付、未完成产权过户登记前,物权未发生变动,赠与人依法可撤销赠与。即便双方签订多份赠与及结算协议、款项已结清,仅产生债权效力,不直接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效果。同时,双方最终协议明确周转补助归个人所有,原告主张涉案房屋周转补助无合同依据。法院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协议合法有效不代表物权已变动,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求,厘清了拆迁安置房赠与的司法认定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