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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持续性逾期交付安置房 分段主张违约损失获支持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系本村村民,早年与本村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回迁协议》,约定村委会拆迁原告自有住宅后,于整体拆迁完毕18个月内交付对应回迁房屋、车库及储物间。拆迁工作如期完成后,村委会长期未履行交房义务,构成持续违约。原告此前已通过诉讼主张过阶段性逾期交房损失,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了每平米每月30元的赔偿标准。现原告就后续新的违约周期,再次起诉主张对应逾期交房违约损失,村委会对原告诉请金额无异议,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为持续性拆迁违约可分段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村委会未按安置协议交房的行为处于持续存续状态,不同时间段的违约损失属于独立的债权权益。前诉仅处理过往周期损失,本次主张后续新周期损失,事实与诉求均不重合,不属于一事不再理范畴。法院沿用生效判决确认的赔偿标准,结合被告自认,全额支持原告诉请,明确了拆迁安置中持续违约的追责规则,充分保障被拆迁人长期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