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附属义务不能阻却拆迁补偿主付款义务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合法流转取得集体土地承租使用权,因当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腾退项目,与项目公司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约定总补偿价款及付款、开票规则。承租人依约腾空、交付场地,完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项目拆除及终审流程均已办结。项目公司累计支付部分补偿款项后拒不支付尾款,以双方未明确尾款付款时间、承租方未开具发票、项目自查未完成为由拒付余款。承租人诉请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义:拆迁补偿协议中,收款方交付场地、配合腾退为核心主义务,开具发票属于附属义务,付款方不得以此拒付核心补偿款项。合同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平衡,原告已完全履行主合同义务,被告长期拖欠尾款导致双方权益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及诚信原则。同时,双方未明确尾款给付期限,无法认定被告存在恶意逾期违约行为,故违约金诉求未被支持。本案明确区分合同主从义务边界,对同类拆迁尾款纠纷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