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依法认定、口头遗嘱不成立的分家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男女双方于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形成合法事实婚姻关系,二人婚后取得拆迁安置两套房屋及多项补偿款项。男方晚年与他人再婚,男方去世后,再婚配偶、亲生子女因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被告主张双方无婚姻关系、女方留有有效口头遗嘱,遗产应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审理认定口头遗嘱缺乏有效佐证不成立,按家庭成员共有、法定继承及赡养付出比例,对房屋份额、各类钱款依法重新划分并折价补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1994年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认定事实婚姻,否认婚姻关系的前后矛盾陈述法院不予采信;无充分佐证、利害关系人证言为主的口头遗嘱,依法不发生效力。案涉拆迁安置房基于在册安置人口资格取得,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并非单一主体个人财产。遗产分割以赡养付出为重要依据,对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酌情多分,未尽充分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予以少分,兼顾继承公平与公序良俗。同时,房屋权属虽已变更登记,实际权利人仍需按继承份额支付对应折价款。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法定继承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