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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确认拆迁补偿份额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两家企业联合经营的旅社项目遇拆迁,四方签订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分配方案未确定前不得私自分配,部分款项需由乙方转交甲方。拆迁总补偿款确定后,乙方私自领取并分配大部分款项,仅向甲方支付部分补偿款。双方长期协商分配事宜未果,甲方先后两次起诉,经一审、二审生效判决确认甲方应得补偿款份额。乙方以案件已申请再审、需抵扣职工安置费用为由拒付剩余款项,甲方诉请乙方支付剩余补偿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法院依法审理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案件再审申请不阻却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未推翻生效文书的,各方需严格按照判决确认的权益履行义务。本案中,甲乙双方的拆迁补偿份额已经司法终审确认,乙方主张抵扣职工安置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违约金,份额未司法确认前,乙方占有款项具备合理事由,不构成逾期违约;终审判决生效后,乙方拒不履行付款义务,需自此节点起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该裁判兼顾了交易公平与履约诚信原则。同时,非必要诉讼支出的保函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