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赠与未完成权属登记,无权确认房屋所有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姐弟关系,双方所在宅院纳入区域拆迁腾退范围,二人分别作为被腾退人签订安置协议,被告获批三套拆迁安置房。双方先后多轮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其中一套一居室安置房赠与原告,同时明确拆迁款项、房屋归属及周转补助分配规则,被告亦按约定支付了对应款项。后续双方因房屋交付、权属过户及周转补助费产生纠纷,原告诉请确认房屋归其所有、被告配合交房过户并返还周转补助。案涉安置房尚未交付、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最终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合法有效的赠与协议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未完成交付及权属登记的,权利人无权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原、被告自愿签订的多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动产所有权变更以登记生效为基本原则,案涉安置房未交付、未确权,物权尚未发生转移,原告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无法律依据。
同时,双方最终协议明确约定个人周转补助归个人所有,原告主张分割被告名下周转补助费,缺乏合同依据。本案明确了合同有效≠物权有效变动,区分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对不动产赠与纠纷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