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不得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剩余补偿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合法租赁取得涉案土地及地上房屋使用权,因当地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腾退项目需要,与拆迁企业签订《拆除腾退补偿协议》,约定总补偿价款,明确原告需交房配合拆除,拆迁方在项目终审后支付首期补偿款,余款后续发放。原告依约腾空交付房屋、办结解约手续,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项目亦完成终审、拆除工作。拆迁企业陆续支付部分补偿款后停止付款,拖欠剩余款项。原告诉请支付剩余补偿款及逾期违约金。被告以未约定余款付款时间、原告未开具发票、项目自查未完成为由拒付尾款,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诉请付款,驳回违约金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法律关系中,交付房屋、配合拆除是被腾退人的核心主义务,开具发票属于附随义务,拆迁方不得以附随义务未履行为由拒绝支付主要补偿款项。案涉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原告已完全履行交房、配合拆除、终止租赁等核心义务,合同主要目的已经实现。
双方虽未明确剩余款项支付时限,但被告长期拖欠尾款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违背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同时,项目自查属于被告内部管理事项,不能对抗外部合同付款义务。因双方未约定余款具体付款期限,无法认定被告存在恶意逾期违约行为,故原告主张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兼顾了合同公平与交易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当事人就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