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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依法认定、口头遗嘱未采信的分家析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构成事实婚姻。一方离世后,男方晚年再婚,男方去世后,其再婚配偶、亲生子女就房屋拆迁权益、存款、抚恤金、征地补偿款等遗产分割产生纠纷。被告主张已故女方留有口头遗嘱、双方不构成事实婚姻。法院审理后未采信口头遗嘱,依法认定事实婚姻成立,结合各继承人赡养付出、共同生活情况,酌情划分继承份额,按房屋评估价值核算折价款,对各类款项依法分割。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1994年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可依法认定事实婚姻;无充分佐证、陈述前后矛盾的口头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遗产分割结合赡养付出、共同生活情形酌情多分、少分。本案中,被告在先自认夫妻关系、后续反言且证据矛盾,其否认事实婚姻的主张无依据。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需双见证、无瑕疵佐证,仅利害关系街坊证言不足以认定遗嘱有效。

拆迁安置房屋基于家庭人口指标取得,属于家庭共有财产,析出他人份额后,属于逝者的部分纳入遗产范围。法院结合再婚配偶晚年照料、子女过往赡养情况,差异化划分继承比例,同时扣除合法产权成本核算房屋折价款,兼顾了遗产继承的公平原则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