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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份额经生效判决确认后,占款方需支付尾款及逾期利息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两家企业联营开办旅社,案涉旅社拆迁后,四方签订协议约定拆迁款未确定分配方案前不得私自分配。后续拆迁补偿总额确定,被告企业私自领取并分配大部分补偿款项,仅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双方多年协商分配事宜未果,原告先后两次起诉,经两级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原告享有对应拆迁补偿款份额。扣除已收款后,被告仍拖欠大额补偿尾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尾款及逾期违约金,被告以再审、职工安置费用抵销、无给付义务等理由抗辩,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判决再审申请不影响生效文书效力,份额确认判决落地后,占有拆迁款的一方负有法定给付义务;份额未明确前不成立逾期违约,违约起算时间以终审确权之日为准。本案中,被告仅提交再审主张、无有效再审文书,不能对抗已生效的确权判决,其长期占有归属原告的拆迁补偿款无合法依据。

同时,职工安置费用抵销抗辩未被采信,无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需从原告专属补偿份额中抵扣。关于违约金,因此前各方补偿份额处于争议、未最终确权,无法认定被告存在恶意逾期付款行为,故法院未支持原告主张的早年起算时间,改为自终审确权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兼顾了交易公平与过错责任原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