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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存在形式瑕疵但意思真实,可依法认定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老人无亲生子女、无直系继承人,生前承租公有住房,房屋拆迁后享有回迁购房权益。老人早年曾与亲属签订房产继承协议,约定拆迁房屋权益归一方亲属所有。晚年老人在高龄、神志清醒状态下订立代书遗嘱,将全部财产遗赠长期照料自己的另一亲属。老人去世后,双方就回迁房屋权益归属产生争议,被告主张遗嘱存在形式瑕疵、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已放弃继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法院结合录像、证人证言及原告操办后事、办理选房手续等行为,认定遗嘱有效、原告默示接受遗赠。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亮点:代书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但若有完整影像佐证、能证实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遗嘱法律效力;受遗赠人可通过实际行为默示接受遗赠。遗嘱制度核心是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形式规范仅为兜底保障,本案遗嘱人员在场见证、全程录像、老人自愿捺印,瑕疵不导致遗嘱无效。

此前签订的房产继承协议,因被继承人后续订立新遗嘱,依法发生遗嘱更替,旧协议不再发生效力。同时,法律未限定接受遗赠仅能以书面方式,原告长期照料老人、办理拆迁选房、操办丧葬事宜,以实际行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合法取得案涉房屋拆迁回迁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