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1994年前形成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无有效遗嘱按赡养贡献比例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子女,构成法定事实婚姻。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拆迁安置两套房产,享有对应安置面积与拆迁补偿权益。男方晚年再婚,去世后家庭成员就房产、存款、抚恤金、拆迁补偿款等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子女一方主张长辈存在口头遗嘱、否认事实婚姻关系,但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法院认定口头遗嘱不成立,结合各继承人赡养付出、共同生活情况,区分事实婚姻夫妻份额与子女共有份额,按赡养贡献比例依法酌定分割各项遗产。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具备法定婚姻效力,夫妻间享有合法继承权利;危急情形外无规范佐证的口头遗嘱,依法不予认定。当事人单方前后矛盾的陈述、无补强证据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遗嘱效力,遗产需按法定继承处理。

拆迁安置房以拆迁安置人口、政策指标确定共有份额,并非仅以产权登记为准。法定继承中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未尽充分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酌情少分。同时,不动产内部继承份额分割不对抗登记效力,由实际登记权利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折价款,平衡各方权益。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法定继承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配偶所有份额,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遗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