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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份额经生效判决确认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自终审确权日起算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甲乙两家企业联营经营旅社,涉案旅社拆迁后,各方签订四方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未协商分配前不得私自处置。拆迁补偿款总额两千七百余万元,被告私自领取大部分款项,仅向原告支付六百万元。双方长期未能达成分配方案,原告先后多次诉讼,最终经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应分得补偿款一千二百余万元,扣除已收款后,被告尚欠付六百一十二万余元。原告起诉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款项及自被告领款之日起的逾期违约金,被告以案件再审、需抵扣职工安置费用、无付款义务为由抗辩,法院依法裁判。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生效确权判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仅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执行;款项份额未司法确认前,付款义务尚不明确,违约金不得提前起算。本案此前判决仅为份额确认之诉,未确定具体给付义务与期限,故原告主张从被告领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无依据。

被告主张以职工安置费用抵销欠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未被法院采信。同时,诉讼保全保函费用非必要诉讼支出,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最终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终审判决确权、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标准计算,兼顾合同公平原则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应承担不利后果。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