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无充分证据证明权益归属,不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诉求被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弟,涉案千余万元款项来源于村内仓库拆迁补偿款。早年被告以包含原告在内多名亲属名义签订拆迁协议,实际办理全部拆迁手续,并自行取走存入原告名下账户的全部拆迁款项。多年后,双方因继承纠纷产生矛盾,原告以不知情为由,主张被告私自取款构成不当得利,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举证证明涉案拆迁建筑由其自建、拆迁款项实际归其所有,法院结合证据及案件事实,认定原告举证不足,无法证实自身享有涉案款项权益,依法驳回其全部诉求。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当得利成立需同时满足四项法定要件,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损益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举证不能则不构成不当得利。本案中,涉案款项虽存放于原告名下账户,但仅是借名登记的形式状态,并非实际权属归属。原告长期不知晓账户及款项存在,从未实际参与拆迁事宜,无法证明自身为款项真实权利人。

被告通过自建房屋、办理拆迁手续取得款项,具备事实依据与合理理由,并非无依据获利。司法实践中,仅凭资金存放名义主张不当得利,无法对抗真实的财产取得事实与权属状态。本案明确了不当得利纠纷的举证规则,凸显此类案件需查明财产真实来源、实际贡献与权属实质,而非仅依据账户外观归属定责。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举证证明的,承担不利败诉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