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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出具退款承诺书对双公司有效,房屋租赁解约退款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承租企业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多间宿舍用于员工居住,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延续租赁关系,承租企业按要求向关联公司账户支付后续租金,并已缴纳房屋押金及电卡押金。后因租赁房屋遭遇拆迁,承租企业被迫提前退租,无法继续履行剩余租期。两涉案公司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出具书面承诺书,确认剩余未履行租期租金、各类押金的退款金额,承诺由两家公司共同退还。经抵扣相关水电费用后,被告方尚欠大额款项未退还,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公司具有法定约束力;关联公司同一法定代表人出具共同退款承诺的,应当共同承担退款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的法定代表主体,其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承诺、签署的文件,直接归属于公司承担法律后果,无需另行单独盖章确认。本案中,因政府拆迁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承租人有权主张退还未履行租期的租金及各类押金.两被告公司存在人格关联、法定代表人同一,其共同出具的退款承诺书内容清晰、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自愿抵扣相关欠费后主张剩余退款金额,合理合法。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退款义务,符合合同严守原则与商事外观主义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拆迁属于政府政策性行为,租赁合同可依法解除,剩余租金、押金应予返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