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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且买方全款履约入住,卖方拒配合过户被判继续履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卖方因拆迁取得涉案回迁房屋,后与买方通过居间方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买方。买方通过亲属代为签约、付款,全额支付购房款项,长期实际占有、居住涉案房屋并持有房屋原始交易材料。此前卖方以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等理由抗辩,经诉讼,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后续涉案房屋已具备产权办理及过户条件,开发商、物业同意协助办证,但卖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买方无奈诉至法院,主张逐层办理产权登记及转移过户,卖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生效裁判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方已全款履约并长期合法占有房屋,在房屋具备过户条件时,卖方负有逐层办证、配合过户的附随义务,拒不履行构成违约,法院可判决强制继续履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卖方在合同效力已终审确认、买方完全履约的前提下,无故拒绝配合过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与合同严守义务。

涉案房屋为拆迁回迁房,需先由开发商协助卖方办理一手产权登记,再由卖方协助买方办理二手过户,该逐层过户方式符合不动产交易流程及客观实际。卖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判令各方依次履行办证、过户义务,完整保障买方的合法物权期待权,明确了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的司法裁判标准,有效规制卖方违约反悔行为。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配合等附随义务。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核心附随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卖方拒不配合过户,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