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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足无法证明权益归属,不当得利诉求依法驳回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被告为同胞兄弟,涉案千余万元款项来源于村内仓库拆迁补偿款。早年被告以包含原告在内多名亲属名义签订拆迁协议,意图争取安置房屋,后因政策不符仅取得拆迁款项,被告自行支取涉案款项。多年后,双方因继承纠纷产生矛盾,原告以自身名义存有该笔拆迁款、被告私自取款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及资金占用利息。被告举证证明涉案拆迁房屋由其自建、拆迁款项实际归其所有,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自身系案涉拆迁款真实权利人。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当得利纠纷需由主张受损一方举证证明自身系权益合法权利人、对方获利无合法依据,举证不能的,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不当得利成立需同时满足四项要件:一方获利、一方受损、损益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依据。本案仅款项登记名义为原告,但拆迁协议非原告签署、房屋由被告建设,多名证人佐证拆迁权益归被告所有。

原告长期不知晓账户款项存在,从未实际参与拆迁事宜,无法证实自身对涉案拆迁款享有真实、合法的财产权益,无法证明自身存在实质损失,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不成立。法院严格适用举证规则,由举证不足的原告承担败诉后果,明确了名义登记不等同于实质权属,厘清了拆迁类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被告取得款项基于自建房屋拆迁事实,具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己方权利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本案原告无法证实自身为拆迁款实际权利人,诉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