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房屋所有权归案外人所有,抵押权善意取得优先排除执行异议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涉案房产系案外人婚前家庭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被执行人通过伪造证件、公证书等非法手段,擅自将房屋变更登记至自身名下,并以此房产为抵押向申请执行人借款,办理合法抵押登记。经刑事、行政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过户行为违法,房屋过户登记及产权证被依法撤销,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人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因被执行人无力偿债,法院拟拍卖涉案抵押房产,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房屋权属。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所有权与善意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合法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优先于房屋所有权,所有权人无权排除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本案中,涉案房屋确系案外人个人合法财产,被执行人无权处分房屋的事实已由多份生效文书确认。但申请执行人在出借资金、办理抵押登记时,核验了不动产登记公示信息,基于登记公信力善意办理抵押、支付对价、完成登记,完全符合抵押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根据执行异议相关司法解释,申请执行人享有合法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可对抗案外人的所有权排除执行主张。登记公示的物权效力优先于内部权属争议,即便后续房屋过户、产权证书被撤销,亦不影响合法善意抵押登记的效力,法院据此驳回案外人全部诉求,符合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与优先受偿规则。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善意、支付合理对价、完成登记的,善意取得物权;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本条规定,抵押权可善意取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合法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效力与优先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善意相对人基于登记作出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物权变动不影响合法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