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有基础未丧失不得分割拆迁利益、重复安置人员仅享部分安置奖励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再婚夫妻婚后共同翻建村内宅基地房屋,女方携未成年女儿随二人共同生活,形成继子女关系。涉案宅院后续纳入集体土地腾退范围,男方作为签约主体取得全部拆迁补偿款项,安置人员包含夫妻二人、男方两名女儿及女方女儿。女方及女儿起诉要求按比例分割全部拆迁补偿利益。经查,女方女儿已在配偶户籍地享受过拆迁安置待遇,且未参与案涉房屋建设、长期未在院内居住。法院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共有基础未灭失,女方无权分割婚内拆迁利益,仅支持其女儿按安置身份分得部分安置专项补偿。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夫妻婚内共同共有财产,无法定特殊情形、共有基础未丧失的,不得婚内分割;拆迁安置人员不等同于房屋权利人,重复安置、未建房、未实际居住人员,仅可享有专属安置类补偿,无权分割房屋、宅基地对应的核心拆迁利益。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利益属共同共有,婚内分割财产仅限法定特殊情形,本案不存在可分割事由,故女方分割诉求不予支持。
女方女儿虽在册登记为被安置人,但其已享受其他拆迁安置权益,存在重复安置情形,且未出资建房、未长期实际居住,不享有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无权分割房屋重置成新价、区位补偿、附属物补偿等核心款项。仅周转费、工程配合奖等按安置人数核定的专项奖励,可按人数比例适当分配,法院裁判严格区分物权贡献与安置身份权益,裁判尺度清晰公允。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没有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婚内共有基础未丧失、无法定重大事由,不得主张分割共同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一方隐匿、转移财产或重病扶养不予支付等法定情形,无上述情形的,婚内不予分割共有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出资、未参与建设、未形成物权贡献的人员,不享有房屋对应的拆迁物权利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拆迁中按人头核定的安置专项奖励,可依据安置身份合理分配。
5. 拆迁安置政策规则:拆迁安置遵循“一人一安置、不得重复享受”原则,已在其他项目享受拆迁安置待遇的人员,不再重复享有宅基地及房屋对应的拆迁补偿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