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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裁判确认房屋居住使用权后,无权再另行主张购房对价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老旧宅基地于2007年拆迁,以户主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取得足额拆迁补偿款,并全款购置六套回迁安置房。女方及婚生女为在册拆迁安置人员,依法享有回迁房认购资格。双方离婚时未对拆迁安置房屋作出处理。后续经两级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涉案两套回迁房屋归女方、婚生女享有居住使用权。原家庭成员随后另行起诉,主张案涉房屋购房款由家庭户主全额出资,要求女方、婚生女返还对应购房款项。被告抗辩其享有宅基地安置权益,应得拆迁利益足以抵扣购房款,且原告起诉已超诉讼时效。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生效判决已确认当事人合法居住使用权,在无充分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权利人无需另行承担购房对价;知晓权利受损时间以终审生效裁判为准,未超诉讼时效。本案中,女方与女儿属于合法在册拆迁安置主体,依法享有拆迁安置权益与购房资格。此前生效裁判已最终确认其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益,该权益源于其专属拆迁安置身份。

原告在居住权诉讼审结后另行起诉索要购房款,但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不享有拆迁安置权益、无权无偿取得房屋居住权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同时,诉讼时效起算点应以当事人明确知晓自身权益受损的终审裁判时间为准,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被告时效抗辩不能成立。本案厘清了拆迁安置身份权益与购房出资的司法边界,稳定了分家析产裁判尺度。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在终审判决确认房屋居住归属时才明确知晓权益受损,诉讼时效自此起算,未超过法定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除非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家庭拆迁安置所得权益,结合安置资格、户籍身份、拆迁政策综合认定,合法安置主体依法享有对应拆迁安置房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