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按过错比例分担拆迁损失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0年,外村购房人与本村村民签订农村宅院买卖协议,付清房款后入住并对房屋进行增建、装修添附。涉案宅院后续纳入拆迁范围,购房人遂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对应拆迁补偿款项。后出卖方因拆迁利益反悔,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均无效,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两份协议自始无效。出卖方去世后,其唯一继承人承接涉案合同权利义务。购房人起诉主张拆迁利益损失及租房损失,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认定卖方承担主要过错、买方承担次要过错,依法裁判分担损失。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比例承担拆迁损失;卖方因拆迁利益反悔,过错程度更大,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专属属性,仅限本村集体成员流转,涉案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出卖方明知宅基地禁止对外流转,多年后因拆迁增值反悔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重大过错。
购房人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出资添附装修,对房屋增值及拆迁利益形成存在贡献,仅因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存在次要过错。法院结合农村房屋交易司法惯例,认定卖方七成过错、买方三成过错,据实核算拆迁损失予以分担。同时,涉案安置房尚未完成确权交付,不具备分割条件,法院不予处理,告知双方待房屋实物交付后另行诉讼,裁判尺度严谨合理。购房人主张的租房损失无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宅基地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外村人员购房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依法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各自承担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卖方事后因拆迁利益反悔主张合同无效,违背诚信原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承接被继承人权利义务的责任,本案被告依法承继原出卖方的合同权利与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