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次过错划分双向赔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04年,本村村民将自有农村院落房屋出售给外村购房者,双方签订买卖协议,购房者付清房款后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并自行修缮改造院落。2020年,双方约定配合清退租客获取人口补偿款,并达成收益五五分成约定,卖方领取款项后未足额履约。后卖方起诉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合同无效、购房者返还房屋。涉案房屋后续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产生巨额拆迁安置利益。购房者起诉主张合同无效后的经济损失及拖欠的补偿款,卖方反诉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作出双向赔付判决。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农村宅基地房屋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流转,对外出售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出卖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规对外处分宅基地房屋,对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过错,买受人非本村成员仍购房,承担次要过错,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损失责任。案涉合同无效后,房屋已返还、拆迁利益已实际产生,买受人的房屋增值、拆迁可得利益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双方关于清退租客补偿款五五分成的口头约定,有书面承诺佐证,合法有效,卖方未足额付款构成违约,应补足差额。同时,购房者长期占有使用房屋,需酌情支付合理占有使用费。合同中五倍赔偿的违约条款因合同整体无效而丧失约束力,不能作为赔偿上限依据,法院可结合实际拆迁价值核定损失金额。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农村宅基地具有身份依附性与福利性,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流转,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依据主次过错划分双方赔偿、补偿及使用费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仅限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严格限制对外转让、出售,违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是认定案涉合同无效的核心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约定。双方就补偿款分成达成的合意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履行,违约方需补足约定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