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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款购回迁房且长期合法占有,非自身原因未办证可排除执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开发公司因债务纠纷涉诉,裁判生效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查封其名下一套回迁房产。涉案房屋由二原告通过中介从原始回迁权利人处受让,早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开发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回迁安置协议,全额付清购房、补差、维修基金等全部款项,且长期实际居住,持续缴纳房屋各项生活费用。因开发公司恶意拖延、失联、违规额外收费,导致房屋长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并非原告自身过错。原告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解除房屋查封、停止强制执行。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不动产买受人满足查封前签约、全款付清房款、合法占有房屋、非自身原因未过户四项法定要件,即享有足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原告交易真实、履约完整,长期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房屋未过户的核心原因系开发商恶意拖延、违规收费、后续失联,属于典型的非买受人自身原因,原告对未办证无任何过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金钱债权,无权优先对抗原告基于合法买卖、全款占有形成的物权期待权,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停止执行,符合执行异议司法解释的裁判规则。

三、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案外人作为买受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合同、付清全部购房款、合法占有不动产,且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依法可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开发商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其恶意拖延、违规收费、失联导致无法办证,过错完全归于开发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