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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承继拆迁安置合同权利,开发公司负有协助过户义务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拆迁人在宅院拆迁后,与城市开发企业达成安置协议并选定涉案回迁房屋,足额缴纳购房款项,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登记权益。被拆迁人晚年离世,其父母、前配偶均早已去世,仅有一名子女作为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其余全部拆迁安置家庭成员均书面确认放弃房屋权利,认可房屋由继承人继承。安置开发企业以内部更名政策限制、需政府部门认定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继承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企业协助完成房屋过户登记。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登记权利属于合法财产性权益,可依法继承;安置开发企业作为合同相对方,在权利人离世、合法继承人明确的情况下,负有配合继承人办理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涉案房屋房款已结清、安置权益明确,全体安置家庭成员均无权利争议,继承事实清晰、权属无瑕疵。

开发企业内部限购更名的政策,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不能对抗法定继承权利与合同义务,不得作为拒绝协助过户的合法理由。在被继承人合同权利义务可承继、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法院依法支持继承人过户诉求,明确了拆迁安置房产继承后的过户规则,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益与交易稳定性。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拆迁安置合同合法有效,合同项下房屋登记权益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开发企业负有协助权利人及继承人办理过户的法定附随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被继承人无在世配偶、父母,唯一子女依法全额继承其涉案房屋安置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拆迁安置房屋登记权益属于可继承的合法财产性权益,依法可由继承人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