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离世后安置权益可继承,开发公司须协助过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拆迁 > 房屋拆迁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家庭宅院于2017年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被安置人签订拆迁补偿及安置购房协议,选定涉案回迁房屋并结清全部购房款项。协议履行期间,原签约被安置人离世,其父母、前任配偶均早已身故,原告作为其唯一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涉案房屋全部继承权益。其余在册安置家庭成员均书面放弃房屋权利、认可归原告继承。涉案项目开发企业以政府安置规则禁止更名、需官方认定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原告遂诉至法院维权。
二、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裁判要点:拆迁安置协议项下合法房屋权益属于可继承的财产性权利,原权利人离世后,合法继承人可依法承继合同权利;开发企业内部安置更名规则不能对抗法定继承效力,负有协助过户的合同附随义务。本案继承关系清晰、无其他继承人争议,全体安置人员均无权利主张,房屋房款已全额缴清,权属来源合法、无纠纷。
开发企业作为拆迁安置合同相对方及项目初始产权登记主体,负有配合权利人办理权属登记的法定及合同义务。其以内部政策、政府审核为由拒办过户,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免除履约责任。本案判决明确了回迁安置房权益的继承规则,有效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维护拆迁安置交易秩序。
三、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拆迁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协议项下房屋安置权益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协助、配合等附随义务。开发企业应当配合继承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案涉回迁安置房屋权益属于合法财产性权益,依法可纳入遗产范围继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被继承人无在世配偶、父母,唯一子女依法全额继承涉案遗产权益。